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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扶持政策申報公司告訴你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有哪些限制條件
根據智為銘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經驗,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不清楚“簡單更名”和“復雜更名”,在不咨詢專業人士的前提下進行主營業務的增加、營業方向等變化,沒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或提交更名材料,造成公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并被追繳企業所得稅。智為小編就A公司這種情況給大家分析。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近日,A公司收到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終止A公司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通知。通知規定,A公司2013年更名后不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決定自該年度起終止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該年度企業所得稅要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5%計算繳納。主管稅務機關還將追補A公司已經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請問,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究竟有哪些限制條件?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的經營活動中,常常因為融資、股權變動等原因而發生公司名稱變更,卻未能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業務相關涉稅事項,引發稅務風險。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發生公司名稱變更,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根據《稅收征管法》*六十條*(一)款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責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發生公司名稱變更,還應及時按規定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程申請辦理公司更名確認、公示和備案事項。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十四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還要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月29日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十七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可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比較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應按規程向認定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公司名稱變更事項,根據《科學技術部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的規定。
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細節:
首先,要注意名稱變更分類。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名稱變更,屬于簡單更名;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名稱變更,屬于復雜更名;跨認定機構行政區域的企業遷址引起名稱變更的,需重新進行認定。
其次,要注意不同階段企業更名工作程序。一是,提交認定材料至公示前這個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變更后的企業實際情況更新申報資料,認定機構按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及材料進行認定評審。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二是,進入公示至報送備案前這個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撤銷公示。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三是,已報送備案至備案回復前這個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該企業報送備案的申請,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四是,備案回復后,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古河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名稱變更日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后,還要注意申請名稱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簡單更名需要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企業更名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大媽證復印件(注:三證合一的地區應關注報送資料的變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復雜更名除了提交簡單更名需提交的資料外,還要提交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人員情況說明(包括名稱變更前后企業職工總數、企業技術人員、研發人員數)、企業擁有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所列知識產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現狀的證明材料、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研發項目情況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經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終止后,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應當按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十九條的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既然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2013年起終止A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那么,A公司因2013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已經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少繳的稅款,就應該按規定申報補繳。
智為銘略顧問提醒您:
1、企業發生公司名稱變更、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需及時與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溝通報備,同時及時辦理更名流程(簡單更名、復雜更名);
2、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名稱變更(如股權結構變更、公司法人變更、上市股改更名等非經營活動變更等),適用“簡單更名”工作流程。
3、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名稱變更(主營業務增加、營業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等),適用“復雜更名”工作流程。
4、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按“復雜更名”要求辦理(分立時注意企業高新業務是否因分立被剝離,合并時注意合并進來業務的高新性,即非高新業務的占比)。
5、企業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因素是否導致企業技術領域發生變更,避免因上述變更導致企業技術及經營方向偏離“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6、企業發生更名后,應在變更發生3個月內提交更名申請材料至所在地市(縣)、國家和省級高新區科技部門。若企業在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后發生更名,應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3個月內提交更名申請材料。
7、企業嚴格注意變更材料的遞交時間,有變更計劃的企業切記提早準備(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提前做好支持產權籌劃,確保調整后的業務有專利技術支撐);
8、在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確保高企申報是提報專利等資質知識產權的有效性,避免因未繳年費導致的部分或全部知識產權失效;
9、企業時刻保持危機意識,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審核日趨嚴格,切勿因為小的失誤造成大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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