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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必知新政之前篇
春節放假結束,各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人員研發項目備案陸續準備起來或者已經結束,為即將到來的匯算清繳做準備。智為銘略小編就匯算清繳新政的進行分析解讀,以下內容為新政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待更中。
一、小型微利企業再擴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3號)
熱點答疑
一個查賬征收的企業,如果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但預繳時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年度預繳時應如何填報申報表?
該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表上桉要求填報相關欄次。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1號)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細化完善
1、適當擴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明確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2、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3、調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費用的歸集方法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5、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
熱點答疑
1、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外聘研發人員范圍有哪些?費用如何歸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若派遣人員中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工資薪金包括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8號)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
熱點答疑
1、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新政策如何加計扣除?
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是否需要進行審批
不需要。根據國科發政[2017]115號*十條、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數據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并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編號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務平臺中自行更新企業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評價、科技部門審核、公示、發放新的年度編號的程序辦理。
四、公益性捐贈支出可稅前結轉扣除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長不得超過三年。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十四號)*九條
2、財稅〔2018〕15號《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熱點答疑
1、某企業2017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5萬元,2018年實際發生的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8萬元,2018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2018年公益性捐贈支出=100×12%=12萬元。(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當年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5+8=13萬元,大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即12萬。則2018年先扣除2017年結轉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再扣除當年發生的7萬元,剩余1萬元準予結轉依次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某企業2017年6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8萬元,10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萬元,合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14萬元,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2016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12%=12萬元。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2萬元。剩余14-12=2萬元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由于6月的8萬元已扣除,10月的6萬元中扣除了4萬元,剩余2萬元未扣除。則:10月剩余的2萬元準予結轉在2018、2019、2020年依次扣除。
五、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延續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熱點答疑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優惠: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政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如何?
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分攤扣除。根據財稅〔2017〕41號*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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