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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申報解讀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時,既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所得稅減按15%優惠稅率政策,又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不超過500萬元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
在具體計算過程中,可以通過兩步分別計算的辦法進行計算: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所得額減去技術轉讓所得額部門按15%計算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部門所得額在500萬元及以下部門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按25%×50%計算。
但在2014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中需要通過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和A107040《企業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來反映:
1、減免所得額的計算:反映免征和減半部分的所得額(注意:通過這一計算后過渡到主表后在主表計算中就是已經體現了免征和減半征收政策)。
通過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計算和反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享受部分(即免征和減半征收的所得額部分):填寫的是享受減免的所得額,即不超過500萬元的填寫在34行;超過500萬元的,在34行填寫500萬元,35行填寫超過部分的一半(即享受減半政策)。
2、減免所得稅額的計算:
(1)A107040《企業所得稅優惠明細表》*2行反映應稅所得額(即總所得額減去免征所得額和減半所得額后的部分)(注意已經包含了減半征收政策)減按15%優惠稅率征收中(25%-15%)的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
(2)A107040《企業所得稅優惠明細表》*28行反映的是享受減半征收部分的所得額中經過上述一步計算存在的重復享受稅率差部分的退回計算,也就是說由于享受了減半征收,就不可以重復享受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否則就存在重復減征所得稅額問題。正確填寫方法是:享受減半征收部分的所得額×(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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