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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虧損企業是否需要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看稅務總局是怎么說的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了《財稅〔2018〕99號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到將2018年-2020年研發加計扣除從原來的稅前扣除比例50%提高到75%。
這一重大利好的消息給絕大多數企業帶去了福利,歡欣鼓舞!那么對于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而言,究竟因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節省多少所得稅呢?接下來智為小編先和大家一起“算賬”:
然而虧損的企業因為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卻“犯了難”,究竟是否需要去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工作并結合地方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備查資料呢?目前絕大多數的誤區在于“不用做,做了也沒用”,那么事實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智為小編結合具體的法律法規大家做簡要分析: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長為3年。”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5年。”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智為總結:
1、發生研發費用的企業,不論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2、非高新技術企業且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結轉年限依然是5年;
3、部分虧損的企業如若需有效延長結轉年限,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是有效的途徑;
4、目前依然處于虧損狀態的企業開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加大虧損額,帶來以后年度更大的抵減效應,從而減輕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接下來智為小編再結合實際的安排為大家做簡析:
例:蘇州某企業尚未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目前虧損了600萬元,而該企業的2018年度的研發費投入150萬元。
1、假設該企業申請享受2018年度的研發費加計扣除,則:2018年度虧損額度則為600+150×75%=712.5萬,比沒有計算加計扣除,增加112.5萬元,也就是說以后5年內,如有盈利可以多彌補112.5萬元的虧損。
2、如果該企業不申請享受2018年112.5萬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則在3年內即截止2020年可以追溯申報2018年度費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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