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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何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徑-碩士團隊對接「智為銘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中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投入費用口徑和多用途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的歸集要求,細化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具體對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徑進行了哪些規定,對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準備有什么影響,智為銘略小編給蘇州企業進行講解:
一、公告規定
97號公告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實際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往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納稅申報。為方便納稅人操作,公告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二、直接投入費用細分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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