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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認證中的知識產權
一、核心知識產權——分類評價方式:
I類: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II類: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軟件著作權;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注意事項:
A.按II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B.知識產權技術內容與主管產品或服務(高新產品或服務)的關聯性:(1)轉讓的專利技術領域與主營業務無關,(2)企業主要產品(服務)沒有知識產權;
C.知識產權的有效性:(1)轉讓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協議、備案證明三者不齊全;(2)個人專利(特別是法人專利)未辦轉讓手續;(3)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二、兩層分級制的知識產權要求:
一票否決權: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兩級分層制: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將國防專利、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等納入進來,更為合理,利好于涉農、涉醫藥等特殊行業的企業。而兩級分類的模式,也充分考慮了不同知識產權的價值、創造性要求、授權審批嚴格程度等方面,這有利于相關行業的企業充分利用其知識產權、合理維持其高新資質。兩級區分的意義在于I類知識產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無限制使用,而II類知識產權則只能使用一次。
I類知識產權:發明(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店里布圖設計真有權等;
II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
三、排他性屬性要求:
要求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且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同時,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期間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這表明,不少集團企業內的關聯公司已經不能通過共享的方式分別申請高新資質。
1、核心性要求:
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2、有效性要求:
(1)專利有效性證明: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
(2)知識產權有效性的查詢驗證;
3、弱化時效性要求:
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具體來說,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而對于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較于舊《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內取得”而言,其時效性限制弱化。從時效性限制改為次數限制,Ⅱ類知識產權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為一次高新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而I類知識產權則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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