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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市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試行)
*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產業科技創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蘇委發〔2016〕30號),支持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我市注冊的,以多種主體投資、多樣化模式組建、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化模式運作的獨立法人組織,主要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研發,并開展成果轉移轉化、創業孵化、投融資等科技服務活動,注重在管理體制、運作機制、發展模式、協同創新等方面大力探索創新,充分調動相關人員的創新積*性,服務于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培育、人才集聚。
蘇州市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蘇州,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5%。申報單位注冊時間不滿一年的,注冊資金實繳不少于1000萬元。
2、擁有一支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領銜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固定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30%以上。
3、機構以研發服務為核心功能,面向社會的研發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機構自行購買、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或財政資金購買、委托其管理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三條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業務指導,制定評價標準和評審程序,組織專家開展相關評審、論證、評價、統計等工作。各市、區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推薦和日常服務。
*四條 按照“民辦公助、市場運作、開放協同”原則,鼓勵和支持本地龍頭骨干企業、中小科技型企業,**科學家、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或創新創業團隊,海外知名企業、跨國公司以及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等,聚焦納米技術、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生物醫藥與醫療器械等重點領域,在蘇州牽頭或參與建設新型研發機構。
*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由產學研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理事會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實行投資與管理分離、獨立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機構吸引社會資金設立產業基金或天使基金,推動相關產業可持續創新,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的申請采取屬地化原則,符合條件的機構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市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申請書》(其中,注冊不滿一年的機構,需提供建設方案),由所在轄區市、區科技部門推薦,蘇州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和實地考察,對通過論證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擇優予以支持。
*七條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對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主要圍繞機構的建設運行、研發投入、創新產出、人才集聚、成果轉移、企業孵育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分期扶持和績效補助的重要依據。
*八條 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產業科技創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發布之后注冊新建、符合本細則*二條的新型研發機構,可在建設期內依據創新水平、投資規模等分期分檔*高給予1000萬元聯動支持,建設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九條 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產業科技創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發布之前已經注冊、符合本細則*二條的新型研發機構,可自2018年起,結合年度綜合評價結果,連續三年根據機構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高20%的補助,每年單個機構補助*高500萬元。
*十條 蘇州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績效補助經費采取市、市(縣)聯動扶持的方式,聯動比例為1:2。已享受其他各級財政研發費用補助的機構(經費)原則上不重復補助。
*十一條 蘇州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績效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研發機構設備購置、項目研發、人員經費、辦公運行經費等。
*十二條 鼓勵各市、區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發展。
*十三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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