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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歸集注意事項
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流程較繁瑣,需多部門協同配合,準備周期長,而且從近兩年高企評審情況來看,整體趨于嚴格,建議2022年擬申請高企的企業提早做好規劃。研發費用歸集歷來是高企申報過程中,涉及部門*多、難度*大的工作,同時稅務局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每年20%核查率,也對研發費用輔助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一些常見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重視。
1.研發項目立項報告與公司實際情況有出入。很多申報企業都是申報當年來突擊補充前三年的立項報告,只是簡單的依據研發成果來倒推、規劃研發項目,根本無法確切反應公司真實的研發活動情況。這就造成了評審專家看見的研發立項報告與企業科技成果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這種情況專家可能會否決研發項目,從而否決研發費,造成研發費比例不達標。建議措施:申報實踐中,每年根據科技成果、加計扣除按時完成立項、驗收、結算工作,做到資料、數據、時間真實一致;需要補充立項報告必須與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積*溝通,從研發立項報告內容、驗收、總結、結算等要盡量符合企業實際情況。
2.申報高企時的研發項目與過去三年中加計扣除研發項目不一致。理論上,研發活動發生研發費即定數,不會也無法改變,因此申報高企時,研發項目應該與過去三年申報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保持一致。當然,申報高企時研發費用,口徑上大于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建議措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必須“三表一致”。即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企業財務報表、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中的企業研發費用數據要求一致。這是評審機構一致在推動的“三表一致”工作,申報企業應該積*、盡量向這個方向靠攏。
3.項目研發費用起止時間與立項報告書中不一致。某一研發項目研發費用起止時間與立項報告書中的項目起止時間不一致,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可能:
(1)立項報告書未能及時更新;如項目延期、項目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終止等;
(2)財務歸集錯誤不同研發項目之間未能有效區分。
4.關于研發費用對人員人工的歸集常見問題。
(1)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是否能被認定為科技人員?這個需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該高層管理人員是專門負責研發管理的,那就可以認定為科技人員;如果身兼數職,又是銷售又是管理人員,那只能列為輔助人員,該高層人員人工費用不能全部歸入研發費用里。
(2)科技人員身兼數職,或者從事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如何歸集?對于研發人員人工費用歸集主要是專職研發人員和多用途人員的分攤。*好的分攤方法就是根據各個科技人員的工時進行分攤。多用途人員指的是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員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對此其實并沒有明確規定,科技人員工資聚焦范圍是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多用途人員需按照實際工時占比等方法進行分攤,未分攤的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考慮到高企認定和研發加計的核算特點,對于多用途人員(非專職研發人員)為研發活動提供服務的,如能提供分配入研發費用人工部分的合理分配依據,該部分費用可列入高企認定研發費用人工。
(3)研究項目有生產車間人員參與,如何歸集研發費?部分項目研發的小時中試階段需要生產車間的熟練工人參與,那么車間人員作為研發輔助人員,在參與項目試驗期間的人工費用是可以歸入研發費的。歸集的依據及佐證資料包括,人員的工時證明,排班表、考勤記錄、工資單等,佐證資料與科技人員情況表、科技人員名冊保持一致性。
(4)人員費過大或過小,與科技人員平均后不合理如何處理?研發費人員人工費用歸集沒有統一標準,沒有具體的占比合理要求,具體多少視不同企業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企業是從事新材料的,研發人員人工費用主要在15%左右才是合理的,主要投入還是原材料;如果作為一個電子信息類的企業,人員都是從事軟件研發,人工費占研發費的比例超過80%都是合理的。而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中,專家發現部分企業科技人員數量和研發期間平均人員數量不一致。一種情況是,申報企業研發費明細表中發現科技人員月均工資比企業全體人員月均工資還要低;比如,企業月人均工資五千元而科技人員月均工資才三千元,這就很可能是因為企業虛增科技人員而攤薄了研發人員工資。還有一種情況是,申報企業科技人員人均工資比企業人均工資高兩倍甚至三倍,那就有可能是把高層管理人員的工資全數計入研發費從而虛增了研發費。以上情況都需要避免,在申報過程中,我們應該通過核算檢查研發費的人員費用合理性,減少被否決的風險。
5.關于研發費用對直接投入費用的歸集常見問題。
(1)研發原材料的領用與生產領用的區分。企業的原材料領用,一般來講,企業的領料單上就需要能夠清晰地體現出來研發領用與生產領用,甚至研發領料單需上都應該體現是具體哪一個研發項目。現實工作中,企業對原材料都采取分攤的方式歸集,這是不合理的。
(2)燃料及動力費等支出不能直接歸集,應如何劃分?很多企業的水表電表只有一個,那發生費用之后就必須在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研發費以及相關的銷售費用中分攤。那么企業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攤,有按原材料的消耗為權數進行分攤的,也有以研發部門的占地或使用面積進行分攤,也有的企業以研發人員占企業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分攤,這些參數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可以的。
(3)企業開發新產品的開模、定型費用是否能全部為研發費用?部分企業開發新產品的開模、定型費用全部作為研發費用,導致研發費的直接投入非常大,而且有的企業把這些開模、定型費用全部拿去加計扣除了。其實根據會計準則,研究階段屬于研發,開發階段應該計入成本,所以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應該很清晰地劃分,企業如果有大量的開模定型費用,全部歸入研發費還是需要謹慎處理的。
(4)直接投入**金額和比例過高。直接投入的多少視企業行業、領域、實際研究內容等情況而定,沒有固定的標準,就和企業人員人工費同理。軟件企業的直接投入可能就只是一點點水電費、房租物業費,而材料型企業、工藝研究型企業的直接投入可能就會相對的高一些。
(5)研發材料的領用與研發內容或與研發期間不匹配。部分項目已經結題了,但是財務仍在結題之后列支了許多費用;有的企業立項研發軟件的,而該項目卻歸集了大量原材料,這就是研發核算不準確的問題。
6.關于研發費用對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的歸集常見問題。
(1)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的,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一次性計入研發費用,是否確認直接投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中,關于直接投入費用定義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折舊費用是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因此,新購進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的儀器設備,一次性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的,不應當計入“直接投入”,而是計入“折舊費用”。
(2)折舊費用占公司總折舊費比例過高或過低。折舊費用占公司總折舊費比例過高,存在研發費用擠占生產成本嫌疑,另本應資本化的設備全額進入了研發費用。是不是所有研發活動都會用到研發設備?實踐中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但部分專家認為沒有研發設備是不正常的,因此對于某些研發活動,不使用研發設備的,應該寫情況說明,闡述清楚。應該會用到研發設備,但賬面沒有,應該提供合理解釋。比如某軟件開發企業在研發費用專審報告中未披露折舊攤銷費用,那么需要附上說明寫清楚研發設備主要是電腦,由于金額小,均在采購時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中。
(3)生產和研發共用的儀器折舊費處理問題。折舊費的發生要與研發項目有相關性。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
7.關于研發費用對其他費用的歸集常見問題。
(1)列支與研發項目不直接相關的中介代理費、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究開發保險費等。
(2)是否包括研發人員的福利費和餐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因此,歸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時可以同口徑比照執行,但福利費、餐費不屬于上述范圍內,支付給研發人員的福利費、餐費不得歸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中。
(3)列支了不屬于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與研發內容不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產品宣傳費或銷售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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