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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知識產權解析
2016年出臺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很大的修訂。從修訂的內容來看,更注重實際,更加結合了研發型企業的運營來做的調整。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的定義
根據2016年工作指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與2008年的舊政策相比,新規定明確了知識產權的取得地點,只能是在中國境內,不支持通過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的方式取得知識產權。
另外,新規定更加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企業,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名下等。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二、知識產權的類別
1、2016年新規定增加了知識產權的分類評價,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知識產權分為兩類。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對知識產權進行分類評價更好的符合研發型企業的實際情況,因為Ⅰ類知識產權研發時間長,申請知識產權的周期也長,如果要求企業在申報高新的每三年期間都需要提供Ⅰ類的知識產權,那要求有點太高。從另外一方面可能會增加企業的成本或導致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高新企業認定的幾率。
在申報高新過程中,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則反過來可理解為Ⅰ類的知識產權可以反復使用。
2、從知識產權的種類來看,2016年新規定的類別一共是九類,比2008年新增加了三個種類,即***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及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另外針對外觀設計專利也做出了調整,在2008年的舊政策的規定中,對外觀設計進行了限定,即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 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而2016年的新規定直接取消了這個限制,只要是外觀設計專利即可。
三、知識產權的數量
2016年工作指引中針對知識產權的評分標準中,對知識產權的數量(總分值是8分)的要求是Ⅰ類知識產權擁有1項及以上的,可以取得7-8分;Ⅱ類知識產權擁有5項及以上的,可以取得5-6分。
四、知識產權的評分指標
2016年工作指引對知識產權的評分標準分為了五個小類,總分值為≤30分,每個小類對應相應的分值,分別為技術的先進程度(≤8)、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8)、知識產權數量(≤8)、知識產權獲得方式(≤6)及(作為參考條件,*多加2分)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的情況(≤2)。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這個評分標準讓專家在審查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時更加準確的判定企業的情況,更加合理的給予對應的分值,減少專家的主觀能動性,可見知識產權的重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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